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教育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建设和巩固强大国防,根据国防教育法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 全民国防教育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眼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紧贴形势任务,丰富教育内容,突出教育重点,创新方法手段,推进全民普及,努力使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为建设和巩固国防奠定坚实思想基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第三条 全民国防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国防知识,培训军事技能,培育国防后备人才,激发爱国热情,强化国防观念,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和凝聚力、向心力,提高全体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
第二章 国防教育的内容
第七条 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是:
(六)国防技能。组织开展学生军训和群众性的国防体育活动,了解掌握防空袭、核化生武器防护、战场救护、轻武器使用、单兵和分队战术技术等军事技能,强健体魄,磨练意志,提高参与保卫国家的基本能力。
第四章 学生的国防教育
第一节 小学和初级中学学生的国防教育
第十八条 对小学和初级中学学生的国防教育,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法,做到内容通俗易懂、形式活泼直观。
(一)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纳入德育、语文、历史、体育、科学等课程之中,做到进教材、进教案、进课堂。
(二)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以及读书演讲、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教育活动。
(三)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
第二节 高级中学(含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国防教育
第二十一条 高级中学应当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军训成绩应当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具体内容要求,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联合颁发的《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级中学应当针对学生的特点和需求,经常开展丰富多彩、形式活泼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三节 高等学校学生的国防教育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实际训练时间为二至三周,训练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具体组织实施,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执行。
高等学校国防生的军事训练,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经常在学生中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内,按照国防教育教学任务,配备相应数量的国防教育教师。军事机关派出派遣军官,协助开展国防教育教学和活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节 国防教育场所
第四十四条 各地应当大力加强革命遗址、烈士陵园、国防园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的建设,充分利用这些场所开展国防教育。
第四十五条 各地应当按照《国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抓好国防教育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国防教育基地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各大中城市可以依托现有公园,建设国防教育主题公园,使干部群众潜移默化地受到教育和启迪。
第四十七条 军队的军史馆、荣誉室等场所,在不影响军事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可以接待地方组织的参观学习。
第四节 检查考评
第四十八条 各级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会同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国防教育情况适时组织检查考评,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全民国防教育的落实。
检查考评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教育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四十九条 各地应当将国防教育考评情况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纳入党政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评体系。
本文参考来源:国防部官网http://www.mod.gov.cn/edu/2015-09/10/content_461834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