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高级中学应当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军训成绩应当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具体内容要求,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联合颁发的《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级中学应当针对学生的特点和需求,经常开展丰富多彩、形式活泼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三节 高等学校学生的国防教育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实际训练时间为二至三周,训练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具体组织实施,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执行。
高等学校国防生的军事训练,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经常在学生中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内,按照国防教育教学任务,配备相应数量的国防教育教师。军事机关派出派遣军官,协助开展国防教育教学和活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节 国防教育场所
第四十四条 各地应当大力加强革命遗址、烈士陵园、国防园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的建设,充分利用这些场所开展国防教育。
第四十五条 各地应当按照《国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抓好国防教育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国防教育基地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各大中城市可以依托现有公园,建设国防教育主题公园,使干部群众潜移默化地受到教育和启迪。
第四十七条 军队的军史馆、荣誉室等场所,在不影响军事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可以接待地方组织的参观学习。
第四节 检查考评
第四十八条 各级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会同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国防教育情况适时组织检查考评,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全民国防教育的落实。
检查考评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教育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四十九条 各地应当将国防教育考评情况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纳入党政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评体系。
本文参考来源:国防部官网http://www.mod.gov.cn/edu/2015-09/10/content_4618342.htm